3月1日起施行,严惩行贿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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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自3月1日起施行。此次修正案对七项内容进行了修改,其中四项针对惩治行贿犯罪,三项则聚焦于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。这一修正案明确划定了行贿罪的七类从重处罚情形,包括多次行贿、向多人行贿、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以及在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中行贿等。这不仅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,还进一步明确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,从而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指出,在实践中,一些行贿人借单位名义规避处罚,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,各界普遍反映对单位行贿的惩处力度不足。因此,刑法修正案(十二)调整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。
同时,刑法修正案(十二)还针对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频发的情况,将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、迫切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、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,旨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。
这些调整不仅体现了对贿赂犯罪的从严惩治,也确保了法律的衔接和平衡。通过此次修正案的施行,我们期待能更有效地打击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腐败,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创造更加公平、公正的法治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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